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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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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简称关工组织)的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中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工组织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工作,教育、培养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关工组织是党委、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有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服务的职能。 上级关工组织负责指导下级关工组织的工作。下级关工组织应向上级关工组织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老同志是履行关工组织职能的骨干力量,要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同志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形成一支新时期关心下一代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六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对广大青少年开展经常性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传统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使青少年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九条 教育、引导青少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一切侵犯、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的 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参与监督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整顿工 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做好有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关心、爱护青少年,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好需要特别关心的青少年工作,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青少年校外活动阵地,根据青少年的兴趣和特点,经常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等活动,使他们增长知识,寓教于乐,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办好家长学校,改变旧的家庭教育观念,增强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 感,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成长。
第十五条 经常对青少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状况进行调查研 究,探索新时期培养、教育青少年的有效方法,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加强关工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使关工组织成为学习型组织。组织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学习新的理论、新的知识和新的政策,搞好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 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宣传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奖励在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关心下一代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 关工组织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取得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第二十条 关工组织要摆正位置,选好角度,甘当配角,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牵线搭桥、拾遗补缺、配合补充作用,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是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主阵地。县(市、区)以上关工组织的工作重点在基层,要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大力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努力做到每个基层组织都要有健全的组织,得力的领导,固定的队伍,可行的计划,完善的制度,经常的活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注意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基层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关工组织要组织和协调学校、家庭、社区密切配合,联动共育,形成“三位一体”的关心、培养、教育青少年的格局,合力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关工组织要把经常性教育与选好有效载体结合起来,组织开展有规模、有声势的“老少共建”活动。各项活动都要尊重青少年的选择,充分调动青少年的主动性、积极性,挖掘青少年的内在潜力,使关心下一代工作既扎实有效,又有声有色、有影响。 第
二十四条 关工组织要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党的中心工作要求,抓住青少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大、能推动全面的重点工作,集中力量,抓出成效。基层关工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特困学生、辍学生、流失生、落榜生以及家庭结构不健全的子女,有严重不良行为和“两放”青少年等需要特别关心的青少年身上,针对不同情况,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逐个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关工组织要主动取得党委宣传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通讯员队伍,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网站作用,大力宣传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宣传关工组织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各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先进典型事迹,以形成舆论氛围,唤起社会各界的共识,积极参与和做好关心教育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关工组织要围绕每个时期工作重点,选好调研题目,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当代青少年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使关心下一代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关工组织要根据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文书、档案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有序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组织、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关工组织。省、市(地)、县,农垦、森工、铁路、教育系统,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关工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关工委和关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党政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县以上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经与同级老干部部门协商,由老干部部门上报党委批准、下发任职通知,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核批准、公布,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关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关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党支部审核批准、公布,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
第三十条 县以上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主任、顾问。主任由党委主管领导兼任或由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老同志担任,组成驻会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兼任或由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两位副主任驻会,负责日常工作。 关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成员按分工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关工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县以上关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审议上年工作总结,确定当年工作计划和其他应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驻会和不驻会、兼职副主任出席,主要是贯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讨论需要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参加,主要是贯彻执行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决定近期工作安排和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驻会工作班子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关工委、关工领导小组可参照县以上关工委的做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地)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若干工作组,组长由驻会副主任兼任,聘请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近期退下来的老同志到组内工作,以开展经常性工作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关工委设办公室,在驻会工作班子领导下,负责政务、事务、协调、服务等日常具体工作。 省、市(地)关工委办公室为处级单位,县(市、区)关工委办公室为科级单位,由同级老干部局代管,按已核定的编制单列,配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根据需要还可以聘用少数离退休老同志。列编人员应选配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能够为老同志服务、有一定工作和活动能力的干部,其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由同级老干部局负责管理,与老干部局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由关工委提出意见,老干部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关工委要指导基层关工委、关工领导小组积极动员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并根据老同志各自的特点、专长,就地就近把他们组织起来,分别参加关心下一代的专项工作,把他们的个体优势转化成为整体优势。各项专项工作、活动要有具体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定期评比,以充分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关工委可以聘请若干名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专家、知名人士、企业家和其他有关人士为特邀委员,参加关工委组织的关心教育青少年的工作和活动,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经常向关工委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教育青少年。

第四章 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为党委和政府分担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两个务必”、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分管领导到位,组织建设到位,关心支持到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议程,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关工委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关心下一代工作。主管领导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参加关工委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部、老干部局和人事部门要动员更多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关工委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曾担任同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把领导班子配齐配强。关心驻会老同志的政治生活和生活福利,按原职级吸收他们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阅读党委、政府的文件,使他们能够了解每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大局。县以上关工委机关要建立党的组织,在机关党工委领导下,加强学习,严密组织生活,搞好自身建设。对驻会工作的老同志要依据有关规定,发给适当补贴和误餐费,以体现党委和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爱护。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做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统一部署、检查、总结,推动各个部门从各自职能、特点出发,主动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支持关工委开展工作和活动,形成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每三年召开一次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大力宣传他们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鼓励和带动社会各界做好关心教育青少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为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以上关工委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保证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办公用房、交通和通讯工具,由政府统筹安排;支持县以上关工委兴办经济实体和接受社会捐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救助需要特别关心的青少年。 各系统、单位和基层关工委、关工领导小组的办公条件、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地 址: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东五条路97号6楼
电 话:0453-6699250 邮箱:mdjdaqggw@126.com 邮 编:15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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